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7號
債 權 人 海軍一三一艦隊
法定代理人 許金騰
代 理 人 郭荏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債權人取得執行力之前提要件依志願士兵不適現役賠償辦法
第4 條規定,需債務人於接到債權人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三
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或分期繳納,屆期未賠償時
,始得聲請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並未提出已合法送達債務人
追繳通知,是債權人應補正於何時合法送達之證明文件。
二、本院前以電話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表明於一週內補正,
但逾期迄未補正,爰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