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08年度,7號
PCDA,108,行執,7,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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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7號
債 權 人 海軍一三一艦隊

法定代理人 許金騰 
代 理 人 郭荏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債權人取得執行力之前提要件依志願士兵不適現役賠償辦法
  第4 條規定,需債務人於接到債權人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三
  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或分期繳納,屆期未賠償時
  ,始得聲請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並未提出已合法送達債務人
  追繳通知,是債權人應補正於何時合法送達之證明文件。
二、本院前以電話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表明於一週內補正,
  但逾期迄未補正,爰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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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