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詹玉美
訴訟代理人 楊佩澤
被 告 盧清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1 日以108 年度重訴字第76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8 年2 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 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答詢表3 紙附卷足參 (見本院卷第23-29 頁),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