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 告 徐陳美惠
被 告 盧盛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00號1 樓房屋
全部騰空,並恢復原狀返還原告,並應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是本件應以上開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至於附帶請求即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參照)。據原告之公務電話記錄稱系爭房
屋之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48 萬元,爰暫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94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4,85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