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86號
PCDV,108,重訴,186,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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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原   告 張進文 
被   告 張金章 
      桃園市龜山區農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華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 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 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 月31日裁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36,976 元,並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3日經原告 之同居人收受,而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 份 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上開 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1 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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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