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11號
PCDV,108,重家繼訴,11,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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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謝吉安
被   告 謝吉銘
      謝永恩
      謝永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 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 萬1296元,該裁定業於108 年2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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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