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42號
PCDV,108,訴,842,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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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2號
原   告 楊秉諭 
法定代理人 徐梅玥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
人     楊志慶 
原   告 王秋椅 
被   告 周海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為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載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周海濱已於民國103 年5 月15日死亡,有卷附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按,被告周海濱已於起訴 前死亡,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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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