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6號
原 告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被 告 林玉鸞
林騰芳
黃淵源
黃沛紋
林彩霞
廖寶玉
廖惠貞
廖惠怡
廖俊廷
林騰斌
魏志仁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被 告 黃海錦
廖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項至第3 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59/100000 )及其上同段4270建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8 樓房屋,權利範圍
1/1 ,與上揭和平段122 地號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之交易
價額為據。復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最新鄰近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
9,971 元,循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應為1,200 萬2,90
6 元【計算式:(主建物80.57 平方公尺+陽台3.43平方公尺+
花台4.51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和平段4278建號823.5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11/100000 】+【共有部分和平段4279建號631.4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15/ 100000 】)×109,971 元=12,002,2
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5萬182 元(
計算式:12,002,235元×原告權利範圍1/16=750,140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
納1,550 元、5,170 元,尚應補繳1,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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