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08號
原 告 李宓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林明忠律師
邱竑錡律師
被 告 張實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 段000 號11樓依 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