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08號
PCDV,108,訴,808,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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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08號
原   告 李宓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林明忠律師
      邱竑錡律師
被   告 張實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 段000 號11樓依 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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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