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陳智鈞
被 告 萬竑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家華
被 告 蔡明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46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 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8 年3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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