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05號
PCDV,108,補,705,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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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瑞士商海特勒托利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群  
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被   告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伍佰元(利息、督
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
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
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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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士商海特勒托利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