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46號
PCDV,108,補,646,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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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台員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原   告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原   告 鳳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丕駿律師
      許竺筠律師
被   告 李南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以被告已非三間公司董事長,無權占有公司印鑑章,負有返還義
務為由,聲明請求被告應將三間公司印鑑章(大章)分別返還予原
告等語。衡酌原告請求被告交付三間公司印鑑章,與人格權、身
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性質上乃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公司
印鑑章為公司營業行為必備生財器具,其表彰之經濟利益,無以
計價,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
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
分之1 即新臺幣165 萬元定之,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
,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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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員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