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40號
PCDV,108,補,640,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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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陳絨 


法定代理人 張晉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怡婷律師
原   告 張玉華

      張年興
      張秀評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晉誠
被   告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被   告 邱奕華
      賴彥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先位聲明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4,836元,備位聲明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5,304,83元,依前述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
其中價額最高之10,304,836元,自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7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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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