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陳絨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晉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怡婷律師
原 告 張玉華
張年興
張秀評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晉誠
被 告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被 告 邱奕華
賴彥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先位聲明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4,836元,備位聲明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5,304,83元,依前述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
其中價額最高之10,304,836元,自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7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