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18號
PCDV,108,補,618,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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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曲家鸞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被   告 王張匙 
      王政治 
      余王來妹
      余少偉 
      余少村 
      余麗玲 
      余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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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