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原 告 洪佳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林傳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
同)1,72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就原告洪佳慧
部分為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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