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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02號
PCDV,108,補,602,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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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原   告 洪佳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林傳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
同)1,72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就原告洪佳慧
部分為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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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