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77號
PCDV,108,補,577,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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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貴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被   告 翰揚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6 萬2,218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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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翰揚電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