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喬信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惠燦
被 告 吳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4,791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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