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76號
PCDV,108,補,576,201904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喬信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惠燦
被   告 吳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4,791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1/1頁


參考資料
喬信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