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雨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德
被 告 龍門鑫五金大賣場即曹献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7,436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1 萬6,6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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