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57號
PCDV,108,補,557,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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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雨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德
被   告 龍門鑫五金大賣場即曹献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7,436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1 萬6,6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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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雨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