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27號
PCDV,108,補,527,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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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被   告 黃唯晟 
      黃楚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唯晟
  黃楚芳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109號),惟被
  告黃唯晟黃楚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1,749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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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