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26號
PCDV,108,補,526,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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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邱浩軒 


上列原告邱浩軒與被告林豐為、林赤牛林陳阿菊林佑辰、林
銘政、謝伊蓉、高鴻儐高茂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
拾肆萬零壹佰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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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