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63號
PCDV,108,補,363,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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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3號
抗 告 人 張進文 
相 對 人 張金章 
      桃園市龜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華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民國108 年3 月8 日108 年度補字第363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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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