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3號
抗 告 人 張進文
相 對 人 張金章
桃園市龜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華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民國108 年3 月8 日108 年度補字第363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