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84號
PCDV,108,聲,84,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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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耿曉華 
代 理 人 葉奇鑫律師
      吳彥欽律師
      王慕民律師
相 對 人 磁力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當事人間返還裁判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本院107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大陸地區仲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㈡十萬 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 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㈥一億元以上者 ,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 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107年5月9日提起本院107年度陸仲許 字第1號大陸地區仲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 為聲請者,其標的金額為人民幣625萬4,400元,依107年5月 9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牌告利率之現金買入匯率為4.601元計,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7萬6,494.4元,應徵收程序 費用3,000元。惟聲請人所自行繳納金額為4,000元,溢付 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請求退還溢付 程序費用1,000元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陸 仲許字第1號卷核對屬實。爰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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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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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力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