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98號
PCDV,108,簡上,98,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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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吳富宇 
      謝世立 
      吳麗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永媛因107年度板簡字第2288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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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