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顏雅玲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謝政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天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林秀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楊富傑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顏雅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顏雅玲前曾經鈞院以107 年度消 債聲免字第16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 144 條第2 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6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 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 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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