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李國豪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件
一、請聲請人補陳本院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 下稱聲請狀),並就聲請狀內之事項據實陳述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53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 報之債權人2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3 人×51元×10份=1,530 元)。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如重新 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2 人,請按照超 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四、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 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106 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 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 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 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106 年2 月18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 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 本件清算前2 年即自106 年2 月18日起,有無接受家屬扶養 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 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 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聲請人補正「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6 年2 月起至108 年2 月,並提出每月之平均收入及計算式。 另聲請人除於唯晶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外,有無其他 收入?如有,請說明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若有兼職 、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 、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從事上開工作?如有,並 請補正提出107 年11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收入相關證 明文件或切結書,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十、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 二年內每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17,262元、勞保費700 元、健 保費469 元、償還債務費用,是否仍係「目前」支出情形? 並提出收受本裁定前最近3 個月(期)之帳單、消費或繳款 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其他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另請聲請人陳報償還債務費用每月金額為何?十一、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 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請聲請人提供其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 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提出繳交 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 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 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 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 額數為何後(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 院。
十四、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現值為何?十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 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
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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