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張連富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6,020 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4×43×10 =6,020 )。
請聲請人提出10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 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6 年1 月30日起至108 年1 月29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
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依據聲請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 聲請人106 年度所得總額為65萬1,907 元(月平均收入為 5 萬4,325 元),然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 扣除強制扣薪,其月平均收入約2 萬130 元等語,故請聲 請人說明扣薪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 年1 月30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 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 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 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母親張王美女之事 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張王美女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 、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 依法律規定對張王美女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 之父、兄弟姊妹)、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張王美女及其 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 資料表。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 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 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1 月30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 號、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而聲請人
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每月平均收入2 萬130 元 ,支出高達3 萬944 元(月必要支出1 萬7,262 元、母親 扶養費分擔額1 萬3,682 元),故請聲請人陳報更生方案 ,並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 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 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8 年1 月29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 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1 月30日 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