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82號
PCDV,108,消債更,82,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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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張連富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6,020 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4×43×10 =6,020 )。
請聲請人提出10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 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6 年1 月30日起至108 年1 月29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



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依據聲請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 聲請人106 年度所得總額為65萬1,907 元(月平均收入為 5 萬4,325 元),然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 扣除強制扣薪,其月平均收入約2 萬130 元等語,故請聲 請人說明扣薪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 年1 月30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 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 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 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母親張王美女之事 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張王美女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 、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 依法律規定對張王美女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 之父、兄弟姊妹)、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張王美女及其 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 資料表。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 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 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1 月30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 號、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而聲請人



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每月平均收入2 萬130 元 ,支出高達3 萬944 元(月必要支出1 萬7,262 元、母親 扶養費分擔額1 萬3,682 元),故請聲請人陳報更生方案 ,並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 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 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8 年1 月29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 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1 月30日 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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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