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詹武松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08 年4 月17日移送本 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 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 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 + 1 )×10×43=3,010 。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請說 明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嗣聲請人毀諾,有 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 加說明。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 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 債務?
四、請佐以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107 年
10月起至陳報月止,任職之公司名稱及其每個月之薪資數額 。
五、請依「編號」、「種類」、「原因」、「每月花費數額」, 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之必要生活支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供參(例如:繳費通知單、收據等);又倘支之出項目係屬 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的開銷,請依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平 均負擔提列。
六、聲請人表示扶養二名子女,每名每月支出扶養費4,000 元云 云,請說明其酌定每人每月支出扶養費4,000 元之依據為何 ?另聲請人配偶鄭○云及岳母,每名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 為何?
七、請提出聲請人配偶鄭○云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渠等每月薪資所 得數額?
八、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 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九、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檢附證據並依下方表格 方式,說明其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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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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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 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