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139號
PCDV,108,消債更,139,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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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陳秋萍 
代 理 人  陳信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02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 報之債權人1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2 人×51元×10份=1,020 元)。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如重新 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2 人,請按照超 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四、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 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106 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 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 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 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06 年3 月19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 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健康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聲請人補正「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6 年3 月起至108 年3 月。另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 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並請說明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 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 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 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八、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 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膳食費7,200 元、保險費2,678 元 ,是否仍係「目前」支出情形?並請提出收受本裁定前最近 3 個月(期)之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或其他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請聲請人提供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之完整影本(須 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及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請向保險公司查詢該等 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可於解約後領回之解約金額 」之數額為何後(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一併陳報於 本院。另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 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 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十三、依據聲請人陳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記載, 聲請人名下有2012年三陽及2016年YAMAHA二台車輛,請聲 請人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書」中有關於財產目錄之資料 。另請說明前開二台車輛為機車或汽車?現存價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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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