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134號
PCDV,108,消債更,134,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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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邱文珍
代 理 人 陳湘傳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08 年3 月17日移送本 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 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 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 + 1 )×10×43=3,870 。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 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 債務?
三、請陳報自108 年1 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任職之公司名稱 、工作內容及每個月之薪資數額,並佐以相關轉帳紀錄、薪 資單文件為證。
四、陳報聲請人配偶劉○建每個月之工作所得數額,暨近二年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
五、請依「編號」、「種類」、「原因」、「每月花費數額」,



陳報聲請人自108 年起每月之必要生活支出,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供參(例如:繳費通知單、收據等);又倘支出項目 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等,請依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 人平均負擔提列。
六、聲請人表示扶養二名子女,每名每月支出扶養費2,000 元云 云,請說明其酌定每人每月支出扶養費2,000 元之依據為何 ?另聲請人配偶劉○建每名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七、聲請人表示扶養母親,每月平均支出扶養費3,000 至5,000 元云云,請說明該受扶養義務人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其酌定 每人每月扶養費之數額依據為何?其他扶養義務人每月負擔 之扶養費數額為何?另聲請人母親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人 年金?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請檢附相關函 文、轉帳紀錄到院;若否,無法請領之原因為何?八、請檢附證據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名義,擔任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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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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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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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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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 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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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