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鄞梯郎
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8,16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 報之債權人1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6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16人×51元×10份=8,160 元)。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如重新 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16人,請按照超 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四、聲請人於聲請狀中陳報聲請人目前有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 00000 號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本院中,請聲請人補正說明上 開案件目前之進度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供參。五、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健康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 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 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106 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 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 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 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06 年2 月22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 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 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2 月22日起,有無接受家屬扶養 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 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 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聲請人補正「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6 年2 月起至108 年2 月。另聲請人除於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任職外,有無其他收入?如有,請說明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 收入情形。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 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 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 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 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代替。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從事上開工作?如有,請 補正提出107 年11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收入相關證明
文件或切結書,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另 請聲請人說明每月可領取之勞保老年年金之金額為何?並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 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房屋租金6,000 元、伙食費9,000 元、交通費750 元、水電瓦斯費1,950 元、健保等費477 元 、手機費600 元、生活日用品費1,000 元、法扣9,500 元, 是否仍係「目前」支出情形?並提出收受本裁定前最近3 個 月(期)之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 其他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法扣 費用為何種費用?發生原因為何?
十、承上,依聲請人陳報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三條約定,租金為 每個月8,500 元。請聲請人說明為何於上開聲請人前二年內 必要支出中記載:房租每月9,000 元?又聲請人與配偶同住 ,但租金為何非各負擔一半?另如聲請人前二年內必要支出 有變動,請重新製表並陳報予本院。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 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請聲請人提供其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 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提出繳交 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 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 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 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 額數為何後(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 院。
十四、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聲請人提供彰化縣○○鎮○○段000 ○0 號及彰化縣○ ○鎮○○段0000○0 號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 請依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之價格向本院陳報上開不動產之 價值及上開不動產聲請人應有部分之價值(需檢附計算式 )。
十六、請檢附車輛報廢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