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8年度,35號
PCDV,108,小上,35,201904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景泰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景龍
被 上訴人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
1 月18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7 年度重小字第148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定有明文,是以,倘上 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為認已對小額訴 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狀內未表明 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2月12日對本院107年度重小字第 14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記載上訴聲明為:原判 決廢棄,並稱對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爰於上訴期 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具體表明原判 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且已逾上開二十日之補提上訴理由 法定期間,迄今仍未提出合法之上訴理由,應認本件上訴為 不合法,依法毋庸命其補正,爰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準 用第436 條之19條第1 項規定確定其數額為1,500 元,應由 上訴人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 第436 條之19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泰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