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王時
陳王和
陳林桂枝
兼 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陳王利
相 對 人 林燦壁
蔡純良
王永吉
楊文寬
王長波
謝志君
謝志誠
王建智
王建業
陳壽財
留國棟
陳美蘭
張藝騰
王武成
王武川
王智惠
鍾王文美
張陳妙子
王天賜
蔡鈞同
王源福
吳丕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文澤
相 對 人 楊蔡玉桃
許秀足(即田進添之繼承人)
田國松(即田進添之繼承人)
田國城(即田進添之繼承人)
田國興(即田進添之繼承人)
田美玲(即田進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按附表一所示內容,賠償聲請人如附表一B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 前條第2 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 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90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按附表一A欄所示 之比例負擔合計50%,餘由聲請人負擔。原告及被告林燦壁 等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字第368 號 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業已確定在案。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附表一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44,659元│由聲請人預納。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4,800元│同上。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450元│同上。 │
├─────────┼───────┼────────────┤
│戶政規費 │ 480元│同上。 │
├─────────┼───────┼────────────┤
│第二審裁判費 │ 57,187元│同上。 │
│(聲請人上訴) │ │ │
├─────────┼───────┼────────────┤
│第二審裁判費 │ 23,626元│由相對人林燦壁等人預納。│
│(相對人林燦壁等人│ │ │
│上訴) │ │ │
├─────────┴───────┴────────────┤
│附註: │
│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共80,389元。 │
│(計算式:44,659+34,800+450+480 =80,389) │
│ │
└──────────────────────────────┘
附表一:
┌──┬────────┬────────┬───────────────┐
│編號│相對人 │A欄 │B欄 │
│ │ ├────────┼───────────────┤
│ │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新臺幣) │
│ │ │ │ (元以下4 捨5 入) │
├──┼────────┼────────┼───────────────┤
│1. │林燦壁 │2.7 % │2,171元 │
├──┼────────┼────────┼───────────────┤
│2. │許秀足、田國松、│連帶負擔2.7 % │連帶賠償2,171元 │
│ │田國城、田國興、│ │ │
│ │田美玲 │ │ │
├──┼────────┼────────┼───────────────┤
│3. │蔡純良 │2.7 % │2,171元 │
├──┼────────┼────────┼───────────────┤
│4. │王永吉 │2.7 % │2,171元 │
├──┼────────┼────────┼───────────────┤
│5. │楊文寬 │2.7 % │2,171元 │
├──┼────────┼────────┼───────────────┤
│6. │王長波 │2.7 % │2,171元 │
├──┼────────┼────────┼───────────────┤
│7. │謝志君、謝志誠 │共同負擔2.7 % │2,171元 │
├──┼────────┼────────┼───────────────┤
│8. │楊蔡玉桃 │2.7 % │2,171元 │
├──┼────────┼────────┼───────────────┤
│9. │王建智 │2.7 % │2,171元 │
├──┼────────┼────────┼───────────────┤
│10. │王建業 │2.7 % │2,171元 │
├──┼────────┼────────┼───────────────┤
│11. │陳壽財 │2.7 % │2,171元 │
├──┼────────┼────────┼───────────────┤
│12. │留國棟 │2.7 % │2,171元 │
├──┼────────┼────────┼───────────────┤
│13. │陳美蘭、張藝騰 │共同負擔2.7 % │2,171元 │
├──┼────────┼────────┼───────────────┤
│14. │王武成、王武川 │2.7 % │2,171元 │
├──┼────────┼────────┼───────────────┤
│15. │王智惠、鍾王文美│2.7 % │2,171元 │
├──┼────────┼────────┼───────────────┤
│16. │張陳妙子 │2.7 % │2,171元 │
├──┼────────┼────────┼───────────────┤
│17. │王源福、蔡鈞同、│共同負擔2.7 % │2,171元 │
│ │王天賜、 │ │ │
├──┼────────┼────────┼───────────────┤
│18. │吳丕耀 │2.7 % │2,171元 │
├──┼────────┼────────┼───────────────┤
│1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4 % │1,125元 │
│ │三重分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