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林建仲
闕大為
闕進益
潘建邦
林榮基
潘振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北鉅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明有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上開 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二、經查,北鉅營造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聲請人 聲請呈報就任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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