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913號
PCDV,108,司促,9913,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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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 務 人 呂宛諭 


債 務 人 林雅琳即林月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宛諭前就讀穀保家商及黎明技術學院邀同
  債務人林雅琳即林月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42,184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呂宛諭自107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09,25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雅琳即林月女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9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宛諭、林│自民國107年7│至民國108年2│年息1.15%   │
│  │209250│雅琳   │月1日起   │月2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2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宛諭、林│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9250│雅琳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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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