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787號
PCDV,108,司促,9787,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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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7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景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叁仟零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景坤於民國91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94年01月18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
  4月02日止累計23,290元正未給付,其中9,103元為本金;11
  ,560元為利息;2,62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景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1
  00014439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2日止累計1,239,775元正未
  給付,其中342,795元為消費款;893,380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7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景坤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計算│
│  │9103元│     │4月03日   │      │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陳景坤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42795│     │4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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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