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447號
PCDV,108,司促,9447,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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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47號
債 權 人 張舒婷 
債 務 人 鄭世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本件應向第三人格那斯有限公司請求之資遣費,向債務人
  鄭世傑個人為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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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那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