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47號債 權 人 張舒婷 債 務 人 鄭世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就本件應向第三人格那斯有限公司請求之資遣費,向債務人 鄭世傑個人為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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