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316號
PCDV,108,司促,9316,2019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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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316號
債 權 人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瑞 
債 務 人 黃國展即蒂芬妮舒眠生活館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蒂芬妮舒眠生活館負責人黃國展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
  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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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