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316號債 權 人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瑞瑞 債 務 人 黃國展即蒂芬妮舒眠生活館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蒂芬妮舒眠生活館負責人黃國展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 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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