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156號
PCDV,108,司促,9156,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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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156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劉國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零壹拾肆元
  ,及其中貳萬貳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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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