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116號
PCDV,108,司促,9116,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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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11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呂建達 
債 務 人 黃薰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伍佰捌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
  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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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