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995號
PCDV,108,司促,8995,201904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95號
債 權 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代 理 人 王自強 
債 務 人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捌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