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95號
債 權 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代 理 人 王自強
債 務 人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捌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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