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988號
PCDV,108,司促,8988,2019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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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
債 權 人 台灣真美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勁麟 
債 務 人 非思不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本件主張之債權存在之釋明。
二、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請更正債務人非思不可行銷有限公司正確名稱,聲請狀漏列
  「有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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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真美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非思不可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