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
債 權 人 台灣真美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勁麟
債 務 人 非思不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本件主張之債權存在之釋明。
二、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請更正債務人非思不可行銷有限公司正確名稱,聲請狀漏列
「有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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