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938號
PCDV,108,司促,8938,201904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彭道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叁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道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
  51653525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25日止累計24,930元正未給
  付,其中22,575元為消費款;1,15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9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道富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2575 │     │3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