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782號
PCDV,108,司促,8782,201904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孫淑美 


債 務 人 戴書文 

債 務 人 鄭麗環 

債 務 人 戴永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戴書文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戴永春鄭麗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1筆
  貸款金額為46,00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
  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戴書文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7年11月01日
  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8,005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
  ,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戴永春鄭麗環既為連帶保證
  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
  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
  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