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778號
PCDV,108,司促,8778,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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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美惠 


債 務 人 游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陸仟
  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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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