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美惠
人
債 務 人 游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陸仟
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