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玥君即陳依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及暨
自民國100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依齡於民國99年08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26015500054263之國際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
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
民國100年12月22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78,916元整未按期
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
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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