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686號
PCDV,108,司促,8686,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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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玥君即陳依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及暨
  自民國100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依齡於民國99年08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26015500054263之國際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
  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
  民國100年12月22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78,916元整未按期
  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
  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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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