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181號
PCDV,108,司促,8181,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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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8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務 人 石美蘭 

債 務 人 韓慰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萬叁仟
  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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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