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紀范碧蓮即紀姈伶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紀春雄即紀姈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紀姈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伍仟捌
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叁萬肆仟叁佰捌拾叁
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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