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633號
PCDV,108,司促,6633,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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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3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債 務 人 元景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朝景 






債 務 人 徐清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捌佰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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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景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