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65號
債 權 人 申駿輝
債 務 人 錦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李叔卿
債 務 人 侯建龍
一、債務人錦隆機械有限公司、侯建龍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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