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20號
PCDV,108,司促,6320,201904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320號
債 權 人 黃水木即皇城泰式養生會館

債 務 人 張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