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83號
債 權 人 吳雪嫈
債 權 人 黃逸凡
債 權 人 陳佩雯
債 權 人 翁偉傑
債 權 人 曾俐潔
債 務 人 台灣春天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聿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雪嫈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叁仟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逸凡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
陸佰叁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佩雯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叁佰
柒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翁偉傑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柒佰
伍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俐潔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壹佰
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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