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83號
PCDV,108,司促,3883,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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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83號
債 權 人 吳雪嫈 
債 權 人 黃逸凡 
債 權 人 陳佩雯 
債 權 人 翁偉傑 
債 權 人 曾俐潔 
債 務 人 台灣春天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聿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雪嫈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叁仟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逸凡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
  陸佰叁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佩雯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叁佰
  柒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翁偉傑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柒佰
  伍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俐潔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壹佰
  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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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春天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